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申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1幢7层7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687922F。
法定代表人:马明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0647377P(3-30)。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人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程序违法,申请人是受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与被申请人星河人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追加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红旗渠公司承建安阳安彩嘉园二期8#楼工程期间,与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负责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和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有权办理工程款结算,***与星河人公司于2012年3月7日签订《导轨式爬架承包合同》,***一审中自认其系挂靠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星河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星河人公司剩余工程价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振中
审判员  赵国亮
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