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6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16A。
法定代表人:马明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豫A×××**);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田小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柯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豫0506执495号
兹因执行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豫A×××**);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止。
二〇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