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6民初3801号
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光民,男,汉族,1961年1月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张亚龙。
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9元,减半收取3424元,由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东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