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5896号
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1栋7层716A。
法定代表人:马明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勇,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光民,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娟,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