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3111号
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1幢7层716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687922F。
法定代表人:马明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60006661。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娟,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3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月31日暂计至2019年1月,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支付,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升降脚手架租赁合同,租金总额为184000元,租期从约定开始进场日期2014年10月15日算起,至约定提升到顶全部拆除退场日期2015年5月30日止。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在爬架安装完毕并提升两层付10%约20000元,2014年春节前付30%约60000元,首栋楼封顶付40%约80000元,月在爬架退场3日内全部付清。到2015年5月材料退场后,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单,被告已付款项50000元,现有所欠余款134000元至今尚未付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系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合同履行地系在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存安置房工程1、2号楼,地点在福康桥和快速路交口东侧,合同履行地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被告均同意该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