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03执38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电话及前往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均未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联系方式。本院在穷尽各种方式后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客观上导致执行工作无法开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申请执行人有权自执行条件成就之日起俩年内向本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本裁定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