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民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星城路299号2幢301、30室。 法定代表人:丛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违法扣押、盗用其执业资质证书和印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该行为致其重大损失,超出劳动仲裁委处理标的范围,其诉请合法。 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付盗用资质、印章经济补偿金428.4万元(以挂靠费为计算标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9日,**、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聘任协议一份,约定:**担任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部负责人,试用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聘任期限3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薪为税后16.8万元;聘用期间,**应向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其工作相关的证书(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最高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等原件的扫描和复印件)和照片,并以持证人身份配合上述证书的正常使用。2018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24日,**出具收条一份,收到资产评估***一枚、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一本、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一本。2021年5月31日,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向**出具了解聘证明。 2021年9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盗用资质、印章经济补偿金428.4万元。2021年9月14日,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崇劳人仲不字[2021]第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的争议不属***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21年7月6日,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崇劳人仲案字[2021]第434号受理了**请求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案,***中**变更请求为赔偿金。目前,该案仍在劳动仲裁阶段。 一审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作了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就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目前在劳动仲裁阶段。现**主张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盗用资质、印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1、2019年存档评估移交清单64份,此系上诉人参与的报告,其它3000多份报告非其工作期间评估;2、广西南宁市社保参保证明,缴费时间是2020年1月到4月,证明被上诉人盗用其资质参与招投标,为其另行缴纳社保。被上诉人质证称,上述证据非新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案诉讼请求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所举证据与是否支持其经济补偿金无关,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陈述系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工作期间盗用其职业资格证书及印章,造成其损失,请求支持其经济补偿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且该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烨 审判员 罗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