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3521某某与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3521号 原告:**,汉族,1974年2月12日生,女,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6027272321361,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星城路299号2幢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丛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