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3521号
原告:**,汉族,1974年2月12日生,女,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6027272321361,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星城路299号2幢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丛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