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区夷光建筑工程技术服务部、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11财保37号
申请人克拉玛依区夷光建筑工程技术服务部,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金源大道289号22-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203MA7ABP3F93。
经营者:石俊友。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119300617F。
法定代表人:赵军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克拉玛依区夷光建筑工程技术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抚顺仲裁委员会受理。抚顺仲裁委员会以抚仲裁函字(2022)第15号函,要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抚顺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抚顺市河北支行账号21×××29号账户资金人民币28539元。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继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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