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中储发展(沈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11民初4618号 原告中储发展(沈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机场路9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55533183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11930061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储发展(沈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储发展(沈阳)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储发展(沈阳)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储发展(沈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00元,减半收取566.00元,由原告中储发展(沈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66.00元,返还原告中储发展(沈阳)物流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何 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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