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现办公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8号汉华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武汉理工大学产业大楼5-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阳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