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3110号
原告: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武汉理工大学产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符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谦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谦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张苇。
原告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36元,由原告湖北建科结构加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建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