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民初1717号
原告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大道沁春苑6幢2**16E号。
法定代表人张坤卫。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系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剩余466.5元退还原告昆明矩维通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彭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绍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