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与长春市朝阳区皓康口腔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5243号
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皓康口腔门诊部,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皓康口腔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