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490号
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建筑工程管理处与被告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江苏亘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建筑工程管理处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建筑工程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建筑工程管理处负担。
审 判 长 许 蓓
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
人民陪审员 陆坊琴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