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7073号
原告秦皇岛市旭丰冶金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旭丰冶金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旭丰冶金车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旭丰冶金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4.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旭丰冶金车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书记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