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旭丰冶金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与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7072号
原告秦皇岛市旭丰冶金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旭丰冶金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皇岛市旭丰冶金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连春
书记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