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

天津新丰正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667号
原告天津新丰正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本案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的金额总计2873425元,保全应当限于此范围。原告提供的担保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3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钡
书记员  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