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富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5304号
原告齐齐哈尔富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富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齐哈尔富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帅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