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7557号
原告:河南中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6N05J2M,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赵岗镇北常岗村。
法定代表人:安防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6145433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滨海重机工业园区重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谷文,经理。
原告河南中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中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5元,由原告河南中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牛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