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2213号
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21792K),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吉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6145433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滨海重机工业园区重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2元,由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