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6176号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滨海重机工业园区重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谷文。
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湘01执9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经查明,2021年8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