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

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滨海重机工业园区重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位于长沙县,其主要财产亦集中在长沙县,且目前长沙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执行数起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认为,将该案指定至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便于案件处理,整体化解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湘01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至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鑫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