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速通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速通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民初47号
原告:吉林省速通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炎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华,吉林常春(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吉林省速通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速通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速通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速通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4.00元由吉林省速通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