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奥电梯有限公司

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鼎奥电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鄂州市滨湖南路北侧丹桂路黄金水岸**楼裙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鄂州市滨湖北路中源国际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维保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鼎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奥公司)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凤凰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鼎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据以认定凤凰桥公司已向鼎奥公司支付维保费2万元的两张发票中,其中编号为32735737的发票,与鼎奥公司举证证明凤凰桥公司支付专项维保费23630元中的发票重复。由此对凤凰桥公司已支付的维保费、专项维保费的认定可能存在错误。其次,未查明鼎奥公司应收账款、凤凰桥公司已付款数额及每笔付款对应的用途,而上述事实的查明可能影响到对鼎奥公司是否全面履行维保义务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张开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