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28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街镇马头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磊辉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六组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利民村利民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村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人民政府、淮安市磊辉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人民政府、淮安市磊辉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的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人民政府、淮安市磊辉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的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