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君旺商贸有限公司

***与***、苏州君旺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4291号
申请人:苏州君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枣市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苏州君旺商贸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君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5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霞、***银行存款995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覃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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