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719号
原告武汉市新荣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金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全友家私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总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荣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友家私潜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荣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全友家私潜江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荣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荣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原告武汉市新荣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余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