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B14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梅路117号地块无锡宝德工业园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岡崎昭義(OKAZAKIAKIYOSHI)。
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4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广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电公司价款4012499.97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计算)。二、案件受理费38900元,减半收取19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50元,由广濑公司负担(吉电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4450元由广濑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广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电公司支付)。因广濑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吉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等合计4072059.3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濑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广濑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情况。广濑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0年1月21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2年。因该车现未扣押到,故暂无法在本案中进行处置。广濑公司名下有戴尔电脑1台、一楼物资科物料若干,保税仓库物料若干、型号为DB15的堆高车1台、型号为L9-300丰田付装置3套、SMT生产线4条、其他设备材料若干等(详见查封清单),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向首封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经本院进行现场调查等,未发现广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向广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本案经执行,尚有4072059.34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吉电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提供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吉电公司,要求吉电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至本院提供广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吉电公司至今未至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吉电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广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吉电公司亦未提供广濑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4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钟耕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