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2民初359号之一
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B148室。
法定代表人刘成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9日裁定冻结被告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查封被告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坐落于保定市风能街XXX号办公楼(所有权证号U201100866)。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告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坐落于保定市风能街XXX号办公楼(所有权证号U201100866)的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