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8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2民初359号
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B148室。
法定代表人刘成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保定科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科诺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