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1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月1日出生,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3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5195元,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4月29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4月29日向申请人*作才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302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