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

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民特11号
申请人: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经济开发区内(烟潍路西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孙铭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勇,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俐,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海公司称,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过分保护被申请人***的不当利益,程序违法,且***也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依法申请撤销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30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1、***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的关键证据是***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是否得到赔付,原裁决草率认定北海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毫无根据。***应在案件审理中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项费用并未得到赔偿,否则其赔偿的主张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而***故意隐瞒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获得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又是关于本案是否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的重要证据。***未举证的相关证据材料,直接与本案的结果相关,由于***的隐瞒行为导致上述费用得到重复赔偿,且通过裁决可以看出***的隐瞒行为也已严重影响本案公正裁决,因此该裁决依法应予以撤销。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上两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综上,裁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北海公司申请撤销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302号裁决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而***在交通肇事中已得到7个月的赔偿,护理期间为60天,交通事故已赔付部分护理费而没有全部赔付,龙口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停工留薪期5个月及部分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重复赔付。龙口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程序上合法,请求驳回北海公司的请求,维护***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1日,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302号裁决:1、北海公司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工资8790.05元、护理费1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54.67元;2、驳回***的其他请求。
申请人北海公司主张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302号裁决应予撤销,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被申请人***提交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与案外人在交通肇事中达成调解协议,其中有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赔偿情况。申请人北海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无法进行质证,也无法确定真实性,即使该证据真实,通过该证据可以看出,***已在交通事故赔偿中针对误工费、护理费得到赔偿,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也是由***主动自愿提出的,其未向事故责任方主张权利,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具体调解数额也是经肇事双方协商后最终确定,***也认可相关数额,至于差额部分***无权再向北海公司主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仲裁裁决书是否存在申请人北海公司主张的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五)项撤销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北海公司主张仲裁裁决书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而非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北海公司该主张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北海公司还主张***故意隐瞒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已经获得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第三人已经给付受害人相关赔偿费用,除医疗费等直接费用不能重复赔偿以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北海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法有据,***没有提交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已经获得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的相关证据材料,不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
综上所述,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302号仲裁裁决结果正确,仲裁程序合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情形。申请人北海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卫东
审 判 员  陈晓彦
人民陪审员  赵翠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