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春,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曲靖市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肯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公司)因与上诉人曲靖市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双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肯长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99元,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34317元,曲靖市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278782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