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1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南省昆明市呈贡乌龙街道上可乐社区林业局苗圃院内。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L2TGF1M。
被执行人:*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96号D幢。
法定代表人:候有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9216932。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申请执行人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0114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解除原告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返还租赁物钢管19.737吨、扣件7395套、连接头(套筒)220支、顶托678支,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157182.16元;三、被告*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共同支付截止2018年12月31日所欠的租金315985元,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租赁材料的数量支付租金至材料返还完毕止的诉讼请求,未归还的租赁材料及租金标准为118.4525元/天;四、被告*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共同支付违约金31436.432元;五、驳回原告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0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4月1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本院多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等),查询下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已委托被执行人住址地法院协助查询其财产,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记录),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