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异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96号D幢。
法定代表人:候有贵。
第三人: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镇倪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3991号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为54195.6元,经法院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8889.74元。申请执行人通过调查发现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是挂靠关系,被执行人将涉案工程尾款全部转移到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上。根据以上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追加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从收取的工程尾款中执行拖欠申请人的工资45305.86元。
被执行人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诉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云0111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2019)云01民终3991号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二、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拖欠***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8月22日工资54195.6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均由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诉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已经判决驳回了申请执行人***主张要求第三人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第三人并非生效判决书确定债务的承担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规定可以在执行阶段追加“挂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贾孟书
审 判 员  王恒刚
人民陪审员  张云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