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友谊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27民初432号 原告: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友谊医院,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友谊医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友谊医院出纳,住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友谊医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佤族,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友谊医院办公室人员,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友谊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6月16日,原告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544元,减半收取27,772元,由原告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