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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1382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瑜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钱雯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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