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民终1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居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名居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居公司)不服四平市铁东区(2017)吉030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名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名居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名居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涛
审判员***
审判员孙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