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宏宇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22民初2552号
原告:魏具才,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生。
被告:陇西宏宇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生。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具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