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22民初2770号
原告:马廷新,男,汉族,1966年5月9日生。
被告: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天然气入户及庭院管网安装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被告:陇西宏宇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811750438。
住址:陇西县巩昌镇南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廷新与被告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陇西天然气入户及庭院网管安装工程项目部、陇西宏宇燃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廷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