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申18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陇西宏宇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南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陇西宏宇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1民终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是宏宇公司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宏宇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应经公司全体职工讨论并向职工公示,但宏宇公司从未与职工协商制定过规章制度,也未向再审申请人公示告知过规章制度,宏宇公司引以辞退再审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制定和公示,系无效的规章制度,宏宇公司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辞退再审申请人系违法辞退,应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是宏宇公司自认其公司所有员工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已经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拒绝再审申请人请求调取宏宇公司考勤记录的证据,并以再审申请人加班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加班工资的请求,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是因社保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是因社保缴费年限减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本案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就是因宏宇公司社保缴纳年限减少给再审申请人造成损害赔偿,应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一、二审法院未予处理该部分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宏宇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休产假共计六个月,产假到期后,**未按时到岗工作,直至2019年6月6日,宏宇公司依据其考勤休假管理制度,以**旷工达6天视为自动离职将**辞退。**自2013年12月1日起即在宏宇公司工作,并且长期担任公司财务,**以公司规章制度未与其协商,且未向其公示,认为宏宇公司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因而认为宏宇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于法无据。
关于**请求判令宏宇公司赔偿2013年12月至2017年7月及2019年6月至劳动关系终结之日,因未办理、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否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损失的案件应当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方能受理,本案中,宏宇公司已为**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因此其该项主张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在二审期间,二审法院要求**明确其该项诉讼请求,但**至二审宣判前并未明确该项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以该项诉讼请求属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的范围予以驳回并无不妥。
关于宏宇公司是否存在员工加班以及一、二审举证责任是否分配错误的问题。**与宏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而本案一审中,宏宇公司答辩称其同公司全体员工协商一致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每周休息一天,节假、休息日施行轮休制,从其自认的事实看,宏宇公司存在加班的事实。另外,公司考勤打卡记录系宏宇公司掌握的证据,应由宏宇公司提供,宏宇公司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没有证据证明其劳动时间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情形为由驳回**主张的加班费有误,**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永 梅
审判员 满春梅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韩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