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1957号
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蒲中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境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任宝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