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益普希环境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1957号

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蒲中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境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环宜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任宝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记 员 陈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