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方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方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0365号
原告:深圳方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2号工会大厦附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4258Y。
法定代表人:刘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世纪大厦12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185899。
法定代表人:韩南保。
被告:深圳石化东宏化纤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大厦1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1877。
法定代表人:雷凯。
被告: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岗头社区雪岗北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2191R。
法定代表人:陈小明。
原告深圳方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深圳石化东宏化纤面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岗头股份合作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方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方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00元,由原告深圳方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