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223民初341号

原告: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县**镇建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53714139F。

法定代表人:李斌强,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县。

委托代理人:韦天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45148798K。

法定代表人:兰思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万成,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原告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1、其位于导江乡导江街新村路油库房屋院内南面围墙被水冲毁与油库北面公路无排水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被水冲毁南面围墙长度为40米的经济损失进行申请司法评估、鉴定。2020年6月23日评估、鉴定完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斌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天明以及被告**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万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水冲毁的导江油库围墙经济损失6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的导江油库大门(北面)面临导江至柳州的二级公路,前年被告修建导江至柳州二级公路时,未留导江油库大门路段公路两旁的排水沟。后因导江乡境内下暴雨,该二级路段没有排水沟,公路上方的雨水全部汇流入原告的油库内,该院地形上边高下边低,大量雨水积蓄在油库院内的低洼地带,低处围墙承受不了强大水压而倒塌,围墙被冲毁40余米,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答辩要点:1、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本案应当由原告就被告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以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证据有效证明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2、涉案油库围墙建造时间久远(系1970年左右),房屋已经有近50年历史,而且油库杂草丛生无人管理,不排除因无人管理而发生自然损坏、倒塌;3、涉案油库本身所处位置低洼,如果因流水冲击导致围墙倒塌,那也是由于降雨量过大的自然原因以及油库本身所处位置所致,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4、原告索赔60000元,索赔金额没有相关证据证实;5、涉案油库的围墙周围张贴有“违章建筑”的告示牌,被告认为原告应当提供围墙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证实围墙是合法建筑;6、被告仅是工程的发包人,不是项目的设计人、施工人,原告主张是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其损坏,应当由原告向设计人、施工人索赔,被告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与柳州市盛通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盛通拍卖行拍卖成交确认书,购买了位于油库,但该油库因故依旧登记在原所有权人导江供销社名下,但实际管理使用人系原告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12-13日,**县导江乡出现大暴雨,原告认为被告修建导江至柳州二级公路(公路位于原告油库北面,所在位置地势高于油库所在位置)时,未设置导江油库大门路段公路两旁的排水沟,出现暴雨时,流经公路的雨水全部汇流冲入原告的油库内,大量雨水积蓄在油库院内的低洼地带,院内南面围墙承受不了强大雨水冲力以致围墙被冲毁40余米,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拍卖标的目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拟证明受损房屋产权为原告所有;2、现场照片共21张,拟证明被告修建的路是没有排水沟的,故水都冲到原告油库的院子里以及原告油库损坏的事实;3、**县气象局证明,拟证明在2019年6月12日至13日导江境内出现大暴雨,降雨量176毫米;4、导江村民委证明,证明原告的围墙是被雨水冲毁的;5、证人梁某、吴某证言,拟证明被告建导江至柳州二级公路时,未留导江油库大门路段公路两旁的排水沟,后下暴雨导致大量积水流进油库,冲毁油库围墙。

另,对原告的前述申请,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鉴定报告书》对前述围墙被洪水冲毁的经济损失的造价鉴定为:合理造价46378.12元。2020年5月15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退案函》,以涉案现场已荒废、无法采集相关检测数据,故对前述请求鉴定第1项无法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油库围墙经济损失60000元,但却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施工修建二级公路未设置排水沟与原告油库围墙倒塌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西**县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志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菲菲

书 记 员 潘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