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23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主楼**。

法定代表人兰思瑶。

被执行人***,男,1974年04月10出生,汉族,住**县。

本院在执行**县汇一联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594494.50元,未执行得款594494.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管所、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调查得知: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政通路3号金地华府小区1栋3单元402室不动产被兴安县人民法院首封,该不动产有两位抵押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抵押债权本金33.2万元)、柳州市现代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本金25万元),因申请执行人不是该不动产的抵押权人、本院也不是首封法院,所以本院对该不动产无处置权。关于该不动产本院已整理参与分配材料转交给首封法院兴安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处置价款。2、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桂B×××××丰田霸道2694CC越野车一辆,但因没有扣押无法处置。3、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提取、冻结了被执行人投资的广西荣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185万元。现因广西荣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依照相关规定,本案只能中止对被执行人投资的广西荣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185万元的执行,等待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上述款项。4、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冻结余额很少。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除了提取、冻结了被执行人投资的广西荣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185万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了。因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期限较长且有可能上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员  唐玉英

审 判 员  韦 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春辉

书 记 员  韦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