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

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7756号
原告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顶公司)与被告洛阳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马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云顶公司与高轩公司签订的《电梯加工承揽合同》及云顶公司与舒马克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均约定“工程地点:洛阳市××城区邙××村,华山路以东、机场路以南。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舒马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浩
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