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

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伸扬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10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哲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木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伸扬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洁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祥,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伸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伸扬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8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维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支付广告设计费33075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伸扬公司的答辩意见:1、被上诉人已完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第二阶段服务款项。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诉称双方合作的项目由于第三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合同终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伸扬公司是否按照双方签订的《设计合作协议》完成了第二阶段的设计工作。本院认为,根据《华悦城购物中心视觉导视系统设计进度》表、双方的微信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原审认定2015年12月18日华悦城购物中心视觉导视系统方案设计提案为双方设计合作协议的第二阶段,并无不当。因合作协议中约定涉案项目由“甲方确认”的甲方是万维公司,而非业主华悦城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万维公司主张应由业主华悦城方对方案验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而且,万维公司称向华悦城方发了催款函应视为其已对设计方案进行了确认,据此可以认定伸扬公司已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故万维公司作为委托方应按约定支付相关委托费用33075元。
综上,上诉人万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上诉人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陈  雅  娟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