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

北京夏某某商业策划有限公司与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1893号
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半截塔村55号31幢。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群,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蔡屋围京基金融中心蔡屋围金龙大厦1712。
法定代表人:秦哲楠。
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学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称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