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2民初3833号
原告:四川省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民和北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
法定代表人:丁航。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
原告四川省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玲